12月10日离职,协商是公司1月15日补发11月和12月工资,但是15日没有给发,原因说是公司12年要准备核查11年的所有财务账目,但是在离职的时候我已经和财务核对过了和我有关的所有账目,现在因为新理由,要我2月份再次到公司核查,说没问题了才会给发工资。可是12年我也要开始工作了,再去核查根本不合理,被欺压的打工一族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求支招!
我现在手里有的证据只有每月的工资条和以前工作的邮件,公司之前以搬家为理由说是把我的劳动合同给弄丢了,后我申请补签,但是只给我签了张A4纸,说什么时间入职的工资多少钱就完了,然后以公司不允许泄露文件为由没有给我任何证明,并戒指到现在公司除了工资外,还有4个月的保险没有给我缴纳,估计价值5000元,请大侠指点迷津
那么请问在陈情的时候是如实说明之前是签了一次被他们弄丢了,还是直接说没有劳动合同呢,陈情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追答你完全可以说不记得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说签订了,请用人单位出示劳动合同,那你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仲裁请求事项。如果劳动合同是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的,放弃双倍工资的请求事项,如果是在一个月后签订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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