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合理理由拖欠员工工资应该怎么办?

12月10日离职,协商是公司1月15日补发11月和12月工资,但是15日没有给发,原因说是公司12年要准备核查11年的所有财务账目,但是在离职的时候我已经和财务核对过了和我有关的所有账目,现在因为新理由,要我2月份再次到公司核查,说没问题了才会给发工资。可是12年我也要开始工作了,再去核查根本不合理,被欺压的打工一族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求支招!
我现在手里有的证据只有每月的工资条和以前工作的邮件,公司之前以搬家为理由说是把我的劳动合同给弄丢了,后我申请补签,但是只给我签了张A4纸,说什么时间入职的工资多少钱就完了,然后以公司不允许泄露文件为由没有给我任何证明,并戒指到现在公司除了工资外,还有4个月的保险没有给我缴纳,估计价值5000元,请大侠指点迷津

  既然公司说合同找不到了,那你就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的劳动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追问

那么请问在陈情的时候是如实说明之前是签了一次被他们弄丢了,还是直接说没有劳动合同呢,陈情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追答

你完全可以说不记得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说签订了,请用人单位出示劳动合同,那你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仲裁请求事项。如果劳动合同是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的,放弃双倍工资的请求事项,如果是在一个月后签订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办。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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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可以找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你也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纵横法律网 张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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