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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
纳税人生产、
生活
性
服务业
纳税人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
加计抵减
政策?
答: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_税务总局_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款,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2023年12月31日后,生产、
生活
性
服务业加计抵减
政策执行到期,...
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并不是,部分小规模也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了。1、
2020年
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2、享受
加计抵减
15%政策的
生活服务业
范围明确了;3、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处理也确定了。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0年
增值税还会下调吗?
答:
2020年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
生活服务
类企业
加计
扣除
答:
按照39号公告和87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
10%,
抵减
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服务
类企业的具体范围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是指为满足...
生活
性
服务业
纳税人
加计抵减
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
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
加计抵减
15%政策)。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
生活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可抵减
加计抵减
额
答:
法律客观:《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
加计抵减
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以下称四项服务)...
2020年
中级会计职称新增点:《经济法》第六章
答:
【提示1】生产、生活性
服务业
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提示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1)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
10%;(2)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15%...
生活
性
服务业
税收优惠政策
答:
事实上,当前适用于
生活服务行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这些:一、
加计抵减
政策 适用主体:生活性
服务业
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
生活
性
服务业
增值税
加计抵减
政策
视频时间 03:09
加计抵减
政策中的
生活服务
怎么定义?如何选择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
生活性
服务业
纳税人,是指提供
生活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
加计抵减
政策?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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