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分别同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请结合上述材料,结合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定,撰文详细论述
(1)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3)该中外合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在签订的目的、内容方面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