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分别同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请结合上述材料,结合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定,撰文详细论述
(1)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3)该中外合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在签订的目的、内容方面有什么区别?

回答:
1、合法,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2、已经生效,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不合法,因为集体合同已经生效,集体合同条例第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集体合同适用大部分相同的工种,不适用于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岗位,比如集体合同里未说明的某岗位工资高于集体合同,就要签订个人合同,就如你如公司某经理,工资10000元一月,不适用集体合同,适用于个人合同,而且个人合同可以在集体合同上进行完善和补充,并双方协商的另外约定条款。总之,两种合同是互相补充的,是不可取代对方的。此外,集体合同约定了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本人所提的集体合同条例是依据广广州市集体合同条例,各地方政府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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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19
1.主体资格合法,因为法律对集体合同的主题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工会正是法定的集体合同主体资格。
2.该集体合同已经生效。因为法律规定集体合同交劳动主管部门审查,三个月内没有答复,应视为通过,即为生效。所以没有答复则集体合同已经生效!
3.不合法,因为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时,应该以集体合同为准。
4.集体合同目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的最低底线。
劳动合同目的:确立劳动关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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