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律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即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时制度为计算基础。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 “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的规定,调整计件工资单价,在计件工资的核算中体现出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对于公司给你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你可以要求公司在计件工资基础上支付其延长工时工作的工资增加额,公司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度的延长工时工资支付规定调整计件工资标准,并给你支付延长工时期间的工资差额。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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