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公司四月底把我辞退,不管是n、n+1、2n中的那种赔偿方法,其中的n是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这12个月中有5个月的工资拖欠,12月份-4月份拖欠,那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按照去年5月份到4月份这么计算,还是前年12月份到去年11月份这么计算?还有我每周上6天班,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公司以我经常迟到为由开除我,扣除我迟到的时间,还是超过44个小时,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其中3、4月份是疫情期间给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这个不算是正常工作月份,还需要算在里边吗?还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合同页,只有续前页,这个续签是否算数?
追答需要算在里面,只是你吃亏了。
该续签算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