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包括

如题所述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一、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备餐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员工个人餐具、茶具集中存放,保持清洁。

六、自觉接受健康晨检,并熟记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

七、工作人员入厕前必须换去工作衣帽,出网后必须洗净双手。

八、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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