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纠纷问题

我公司雇佣临时工进行装卸工作一天,在装卸过程中由于其粗心导致摔伤,请问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如需要承担,应承担百分之多少责任?
请问一下各位专家什么样的条件就构成了雇佣关系? 可否给出劳动法规的相关条例?谢谢
我先雇佣了一个装卸工的头儿,他找的这个装卸工,那我公司是否要对这起事故负责?

看了楼主的问题及其他网友的回答,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楼主参考、网友指正。
1、事实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分的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从楼主写明的情况看,企业只是临时雇佣他人,并无让所雇佣之人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目的及相关事实,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本起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企业、工头及受伤工人。企业与工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也可能是承揽关系)。工头与受伤工人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按“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伤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工头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没有过错的,就不应承担责任。企业要想达到此目的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1)“企业未与受伤工人直接建立雇佣关系”(2)企业在受伤工人从事雇佣活动中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企业法律上的过错是指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如企业无法取得上述证据,也并不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上面已经谈到,企业与工头及受伤工人建立的也可能是“承揽关系”。按《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即工头或工人)按照定作人(即企业)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企业存在指示过失。
4、当然,如企业既不能证明“仅与工头建立的雇佣关系”又不能证明:“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是承揽关系”,那么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赔偿责任。受伤工人有过错的,应“过失相抵”,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5、综上,“确定企业与工头和工人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请个好律师吧,这才是当务之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2-24
你好:你说的问题看上去简单,实际上还是比较复杂的,关键的问题是这里涉及到 劳动关系和 雇佣关系的两个法律关系的问题。

第一: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与区别。

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接受劳动成果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质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律师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1、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或者称之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凡是平等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有单一性,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
3、从法律地位来看,雇佣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既是平等的,在现实上又是从属的,主要体现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领导及管理,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占有实现劳动过程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必须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从而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是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生产资料及个人的自身技术向另一方交付劳动成果。
5、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是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则具有临时性质,交付劳动成果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就终止。

第二: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处理机制的不同: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当然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此外,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致的。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而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工并未涉及,在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时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据此,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和雇主赔偿时所承担责任就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时,能够得到全额补偿,而不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有无过错。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不能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向法院起诉,而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民事侵权行为立法的发展和工伤保险立法的滞后使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数额差距逐渐增大,职工发生工伤后更愿意选择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笔者认为,虽然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差距是比较大,但是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不能越过法律的规定来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规定。当然,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并没有明确否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就不能再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 通过以上分析,律师认为,你们之间应当属于雇佣法律关系。

雇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张赔偿。

但是,在这里需要区分 双方的过错。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请求雇主赔偿时,雇主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损失,也就是说,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是要理论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进一步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第2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伤害时,自身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雇员具有一定的过错的话,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责任。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第2个回答  2009-02-23
根据上面所说的情况,你公司与装卸工构成的是雇佣关系,应该属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公司肯定要承担责任,至于你所说的是先雇佣的包工头,然后由他来雇佣装卸工,这只会导致你公司是承担连带责任或是直接责任,总之,承担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另外,这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可能构成工伤,不会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第3个回答  2009-02-21
形成了雇佣关系,属工伤,应该承担责任。
应承担多少责任,要综合考虑伤者自身有无过错,公司提供的劳动场所是否存在隐患等因素。
第4个回答  2009-02-21
这属于雇佣关系,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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