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自己写申请停岗休假,其实就是让下岗,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单方面通知让45岁以上的科级干部自己写申请书,停岗休假,其实就是内退性质的下岗,这样每个月要少拿八千多的工资,公司这么做合法吗?如果执意一直不写申请书,公司可以强制开除我或调离现在的岗位吗?如果我和公司打官司,能得到多少赔偿?

首先,你所说“公司单方面通知让45岁以上的科级干部自己写申请书,停岗休假”,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如果你一直不写申请书,公司不能强制开除你,因为你们之间的“合同未到期”,如果公司想开除你,必须满足《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的规定,在这里把这三条罗列出来,你可以对照一下,如果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是因为这些理由就是违法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你不写申请书,单位是可以给你调离现在的岗位的,除非你们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你只能从事某岗位。
第四,如果你想和公司打官司,必须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如果公司要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就应该给你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是每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当然,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和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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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25
您好!
不合法,您可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要求查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7-25
这个问题有点深度 我想你还是去咨询懂法律的人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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