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已经签订,现在又说试用期从之前的一个月变成三个月,合同本身就签的是一年的。

这个要怎样呢,我要是不同意,公司是否要给我赔偿呢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您合同上签订试用期为1个月那么是不能更改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变更为3个月,可以考虑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追问

也就是他们应该给我赔偿,有没有什么标准,要是真的更改试用期我也不想干了

追答

超过1个月试用期后,工资按照正式用工标准补发。另外如果您同意的话,最多只能延长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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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7-15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而且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没有其他赔偿。
第2个回答  2014-07-15
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此类情况可以直接向劳动局反应,赔偿首先要看你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是否有差别,有差别的话可以要求补足。
第3个回答  2014-07-15
这是非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重新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追问

这个规定我知道,劳动合同上有的,但问题是我要是因为这个原因不干了的话没有补偿,只是给我补发我应发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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