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字数最好800以上。。。。谢谢
注:问的是英美法系。。。也就是普通法法系、、、、谢谢
要详细的介绍
1。普通法
2。衡平法
3。制定法
4。习惯于学说。
这样,最好再深入的介绍一下,谢谢。。。。。

  1100个字左右够你交差了 呵呵
  二、英美法的渊源
  (一) 英国法的渊源
  1、 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 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 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由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是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美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为“基本立法”。
  (二) 美国法的渊源
  1、 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 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正如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案的判例中指出的:“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我们祖先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则带过来,并且以此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合他们的情况的一部分。”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 衡平法。美国独立之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监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综上所述得出英美法的渊源及特点如下: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各国受英国发的影响,法律渊源一般部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尔曼为历史渊源。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判例法是在法官才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能将其最不适当地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 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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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6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根底开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展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隶属国的许多国度和地域,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度和地域。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度和地域,英美法系终于开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主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方式、法院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性是注重法典的持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样判,如今还是怎样判)为主要方式。
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是法院在实践审讯中的判例,英美法系又可称为判例法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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