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7-26
如果你想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可以,仅仅口头上的还不是定数,但是公司方面已经有这种意向,那最好拿起自己的自尊走人,你已经没有必要再呆下去了。第一 上司会找你麻烦,各种理由把你踢了;第二 你在那里已经没有前途了,生存都是问题,跟别说晋升了 ,还是自己走吧有点骨气
第2个回答 2011-07-26
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你就应该知道公司辞退你就要给你一定的赔偿,可以告他的
第3个回答 2011-07-2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一,不满两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俩月,试用期是不可以延长的。
第二,试用期结束后解约,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