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意思?

想具体了解一下民法中所指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0844559.html?an=0&s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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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1
民法中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于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的。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支配权与对应的义务。
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侵害支配权)。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请求权与对应的义务。
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8-18

    民法中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于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的。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支配权与对应的义务。

    义务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侵害支配权)。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请求权与对应的义务。
    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涵义:第一,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第二,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第三,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第四,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第五,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3个回答  2011-06-20
这两个概念通常要联系相对权和绝对权来理解的
相对权是在特定人之间形成的,通常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典型如合同
绝对权是对世权,可以要求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都尊重自己的权利,通常表现为不作为,典型如物权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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