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当事人有些起诉会被法院受理,却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既然注定是驳回请求的,为何法院仍然要受理

这个问题老师讲课时讲到的,上课没注意听。哪位大侠给个答案呢,不胜感激。
典型的是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失去了胜诉权。但是原告起诉,法院依然会受理,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既然连胜诉权都没有了,为什么还要受理呢?受理又有什么意义呢?

所谓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驳回起诉情况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后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经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而且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哪么什么是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就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可见驳回诉讼请求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5、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6、被告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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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28
只要是符合受理条件就要受理的,是否驳回诉讼请求需要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的。
第2个回答  2011-01-28
这就是程序的问题一般来说,以前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不受理说明你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是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按照规定符合了受理的条件,但是诉讼请求不合理或者根本不可能实现。区别主要就在这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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