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

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已经作出了处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应当尊重,如果确有错误,也应当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法律分析
一事不再理是指一个诉权或请求权的行使,都是有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在起作用。同一诉权或请求权只拥有一次诉讼系属,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的存在。诉权行使一旦经过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过后就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因此,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其诉讼系属的缺失而无法成立。简单来说,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二是本案判决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而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也就是法院并未对案件作出实质处理,当事人是可以再起诉的。另外,离婚案判决不准予离婚,间隔半年后可以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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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这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者叫法的既判力原则。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如果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已经作出了处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应当尊重,如果确有错误,也应当通过申诉程序解决。而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也就是法院并未对案件作出实质处理,当事人是可以再起诉的。
另外,离婚案判决不准予离婚,间隔半年后可以再起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2
最新民诉司解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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