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交通部对电动车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机动车的来历凭证;

(二)非机动车合格证明;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扩展资料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不得加装、改装动力装置,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改变车辆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

第二十八条

 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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