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请给一个比较详细的管理规定,就是能形成文件的那种

  以下供参考:

  一、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是电动自行车不挂牌,防护设施不全,容易被盗,并且由于其不上牌照、不登记,致使被盗后的侦查破案工作无从下手。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如果逃逸,也由于没有车牌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二)由于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一味迎合消费者心理,电动自行车大有摩托化趋势,车速甚至可以达到每小时40公里,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速大大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凭借其速度优势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很容易与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相对较高,将增加其遇情况时的制动距离(其制动距离比普通自行车至少要多出3米以上),无疑将增加其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不能购买保险,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的损害赔偿将成为一个难题,如果不尽早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势必会给以后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电动自行车购买手续简单、价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因此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里中老年人、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中有的人对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参与人车路比较复杂的交通活动中,大脑及身体反应较慢,特别是遇到突发情形,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笔者认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没有目录更没有国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空白,厂家为迎合消费者就生产出来了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大的、快的只要是消费者喜欢的厂家都能造出来,所以说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工商部门应尽快健全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管理工作。

  (二)交、巡部门严格执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交、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同时按照教育与处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但又要区别于一般的非机动车,在执勤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纠,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

  (三)加大宣传教育管理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要做好驾驶人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采用讲座、大屏幕流动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警惕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此法颁布之前,国家颁布施行的《电动车条例》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

  电动车交通肇事案具有特殊性,给法院审理该案件带来不少难题。首先是责任认定难。此类事故肇事痕迹不明显,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各持己见,会在责任认定上给法院带来难题。其次是赔偿执行难。电动车肇事造成的损失未必少,但由于车辆价值有限,有些市民不愿对伤者进行赔偿,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要解决赔偿难问题,应开办电动车保险业务,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法院法官建议,要减少电动车肇事案,首先应从源头下手,严格要求生产厂家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不仅不能生产高速的电动车,而且从制动方面也要保障质量。另外,要严格限制私自改装电动车,限制取缔非法交易,以保障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同时应加强对上路电动车的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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