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终止条件上写: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

企业合同终止条件上写: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此条款是否合理
问题2领导现在给我穿小鞋逼我走我在此企业已服务6年其中已经换过几个地方一直担任经理一职,如果用这条理由逼我走我是否可拿到赔偿!谢谢专业律师见解!非常感谢您!
我的情况是已做满6年领导给我穿小鞋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得不到补偿。只有企业开除你才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1-03
【不胜任 解除】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2个回答  2011-01-03
你这个关于劳动法不适用原则应该是适用于 试用期的,你已经在公司工作5年以上 虽然不是20年的无限期劳动规定 但这个合同既不适用于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也不适用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务关系的规定 所以这个条款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无效条款 所以你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发起诉讼 可以拿到赔偿建议你咨询 相关律师得出具体答案或者维权程序方面的
第3个回答  2011-01-03
你不要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没有经济补偿。你可以和他顶着干,迫使他请你走人,并要求按合同约定给你书面通知,这样你就可以拿到至少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8-20
  这是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约定,是合法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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