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简单总结一下,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做到以下五个要点:
1、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
2、有培训的证明或有调整工作岗位的证明;
3、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发出,或者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
5、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公司已经做到了第二、三、五点要求,第四点要求也许你没有提到,估计也做到了,唯一缺少的就是第一点要求是否满足尚不得知。但这很正常,从公司层面来考虑,即使成熟公司也不可能为每个解除的员工准备好所有充分的证据,一般都是事后发生争议时再去补充,以满足公司内部处理成本和效率的要求。
前面说你们公司处理人事业务上做得不错,是看到公司人事在你转换工作岗位时坚持要求你签署了《转岗协议书》,并且在你离职时便发放了补偿金,程序处理上比较完备。在很多公司里,涉及财务资金流转,离职当天可发放工资和补偿金并不容易做到。
如今,决定你的命运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能证明你不胜任工作,这一点需要看公司方面出具的证据才能判断。一般来说,公司要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假设你去仲裁的话,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多下工夫。
如果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不胜任工作(无论调岗前还是调岗后),那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过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你已经拿过经济补偿金了,所以如果判定公司解除违法,你只可以再获得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8-04

    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有明确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最常见的证据是职工本人签字的绩效考核。

    在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该职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除,且解除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6-07-25
首先要有明确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不能由管理人员根据个人喜欢随口而说、二。解除合同之前必须首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转岗,只有此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未经培训或者转岗在第一次遇到不能胜任工作时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