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不开数量和单价。
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能用,可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即使不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只要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
不附销售货物清单,仅仅不便于购买单位准确纪录相关材料(商品)的单位、数量。
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销售品种繁多、复杂、计量单位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不开单位、数量,采取另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销售货物清单中列明货物(劳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2、不开单位数量,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也能认证。
3、发现票面内容开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不开单位数量,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但实际业务中,劳务(服务)应税项目,不需要填写单位、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不开数量和单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销售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发票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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