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上面没有数量和单价的可以用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要填写数量和单位,没有的需要退回重开。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不开数量和单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开单位数量能用,可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即使不附《增值税销售货物清单》,只要发票代码、开票日期、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不附销售货物清单,仅仅不便于购买单位准确纪录相关材料 (商品)的单位、数量。

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票。汇总开具专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票(含未打印的专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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