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6-09-12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发票未到而材料已入库,根据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可以暂估入账,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实际利润预缴。但是在汇算清缴时,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前须取得发票,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材料暂估未冲完,意味着未冲完的部分未取得发票,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