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上写的是划拨,房产产权证上写的是出让,吃亏了吗?如果吃亏了,该怎么办?

我家的房在4年前被拆迁了,当时房屋安置协议书上写的是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交房标准。
我们要的是还建房,但是现在拿到的房地产权证上写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出让土地根据房产证上写的是使用年限50年。划拨土地我百度了下,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但是房子修在这里,国家不会无缘无故地收回吧,所以他把划拨改为出让,是不是我们吃亏了。

不存在吃亏的。属于正常补偿没有问题。简单讲就是新建的商品房土地性质已经没有划拨了,现在的商品房土地性质都是出让土地。而且只有土地性质是出让土地的商品房你才可以自行买卖、处置。如果是划拨土地的话你是不能私自买卖处置的。
从房屋拆迁补偿角度讲,划拨土地是当年根据政策由国家无偿划给部门、企业或城市居民使用,出让土地是需要土地使用人支付一定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在拆迁补偿是划拨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会比出让土地的房屋补偿标准低一些,差别就是原来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是两者差距不大。
具体讲,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
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
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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