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法与长期不上班或长期出勤不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如题所述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与此同时,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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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0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吧,不要做违反劳动法的事情。追问

你好,是这样的,我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职工:1是有一年左右不上班,无法联系的;2是有时上班有时不上班,每月出勤7、8个或有时20多个或突然一两个月又不上班了;3是一年左右不上班但还正常缴纳养老金的:
请问,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企业应该怎样做才比较有利呢?以上职工很多都没有联系地址,或是不知道联系地址是否联系的上。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22
有两种方法:对于出勤不足的员工,在制度方面予以完善,比如对月出勤不足多少天的可以制定辞退制度,在职工会议上宣布,并做好参会人员的参会记录,这样以后职工月出勤不足就可以辞退。因为经公司职工会议通过的制度是合法的。
对于长期不上班的可以发限期上班的通知,保留好签收记录,或在政府报刊通告,如不按限定日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是职工到法院打官司,估计也不会赢。不知你是否满意?追问

再请问一下,若是不知道职工的联系地址呢?应该怎样做才算合法呢?

追答

有两种方法:对于出勤不足的员工,在制度方面予以完善,比如对月出勤不足多少天的可以制定辞退制度,在职工会议上宣布,并做好参会人员的参会记录,这样以后职工月出勤不足就可以辞退。因为经公司职工会议通过的制度是合法的。
对于长期不上班的可以发限期上班的通知,保留好签收记录,或在政府报刊通告,如不按限定日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就是职工到法院打官司,估计也不会赢。不知你是否满意?
你追问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在政府报刊通告限期告知员工上班,如不按限定日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注意保存好你刊通告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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