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告被告要购楼款,但在被告举证时,原告质证意见又证明被告没有收到钱的过程,记录在开庭笔录里,这个笔录的质证意见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我怕法院不采纳,所以才想问个明白,因为九三法院经常是不依法判案的,最擅长的是判人情案和关系案,、、、、、、这次九三法院不知能否依法判案?因为原告起诉的焦点是要购楼款,可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以前证人出庭证言和法院向证人做的调查报告、这次原告对质证意见的陈述,四合为一,一致证明被告没有收到钱,请问,这不是矛盾吗?自己起诉要购楼款,又自己证实被告没有收到购楼款,干嘛呀?没事闲的你起诉着玩呢?太让人气愤了,在这四合为一的情况下不知九三法院会怎样判决?
我把追问写在了问题补充里,因这里发表不了。
追答相信九三法院会公正判决的;如果你对判决结果真的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九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
追问唉、、、、、、我这已经是上诉回来的案子了。
追答你还有机会申请再审或者请求检察院抗诉。
追问抗诉有用吗?在九三这一块是人情大于法,中国的法律何在?但愿这次九三法院能依法办案。
我还是感谢您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