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中认定的事实能否作为他案证据

比如说,一个案件判决书中,法院审理认为,某人A曾经参与其公司与其他公司B签订的协议,现在我如果要举证某人A曾经参与其公司与其他公司B签订的协议,能否以上述案件的审理判决书为直接证据啊,无需其他举证啊。

可以,前提是这个判决书已经生效,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据证明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四)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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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6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
1、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裁判;
2、该裁判未被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3、当事人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该裁判的证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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