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个月,三月份入职,有签试用期合同,合同要求离职需提前一个星期告知。公司有注册,本来入职的时候告诉我是做文员。结果让我做前台又做业务助理兼职物料员的。工资只给前台的工资,四月份有通过转正申请并提高底薪,同时口头答应给我提成。但是没有给我办理医保社保、交三金也没有签转正的劳动合同。同时让我一个人做两份工作。五月初问及提成却遭到否认,说要拿再过三个月。本人因需返校办毕业所以提前半个月提离职,刚开始提出答应我不扣我工资只需办理请辞手续,同时承诺可以办理两个月的请辞。结果到了发薪日,跟我说上个月和这个月的工资只能按试用期算。想咨询一下公司是否违法?
那如果投诉是否有明文规定呢?
追答有的,关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你简单看一下就知道了,写得很明白;
关于社保等,可以参照劳动法第三条就可以了。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个是比较快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情节比较麻烦就需要找这个,都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