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12-23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我推测您的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且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赔偿。您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无果可找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9-11-08
没有转正就不存在劳务关系,也没有续签劳务合同,替别人打工还给他们数钱,自己有点法律意识好不好,不过既然你工作了几个月,除开试用期时间,这几个月里公司有支付给你劳动报酬么,(例如工资、奖金什么的)有的话就存在劳务收入,可以提出补偿费,除去试用期毕竟还工作了两个月,这两个月的钱得给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12-23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可以这样维护法定利益。
1、经过试用期,不论公司是否签约转正,你在公司工作都是客观事实,因此你可以找劳动局仲裁委投诉,并要求补发工资并按工资标准1~3倍赔偿。至于公司以收回货款发放工资的做法,法律和政策上都没有依据,属不合法的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