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司违反劳动法变相强迫让底层员工离职!

被投诉人:陈贺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陈贺生 电话:0769—85786789
企业名称: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村湖畔工业园
投诉事项:
一. 公司调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 公司绩效奖金计算未向本人公开计算,计算方式不透明。
三. 公司在2008年前周六加班费没有支付本人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本人在2012年3月31日前在大宝化工厂务十一组E3车间从事水性建筑和水性木器涂料下料生产与包装工作。产品中主要组成部分:水,水性树脂,颜填料和少量添加剂。该车间生产的产品属于环保型低危害产品。从4月1号起本人调往离该车间约300米之外三组A3车间从事生产工作,该车间主要油性类家具用涂料,主要组成部分:二甲苯,甲苯,醇,醚,二异氢酸脂,甲醛等对皮肤和呼吸道有及大危害的有机溶剂物质。并且调职后所属单位(三组)的绩效奖金平均远远低于调职前(十一组)的绩效奖金。在本人没有与公司协商一致,没有本人调职签名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公布调职事宜。本人与公司签约职工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公布本人调职已违反此劳动合同。甲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排斥乙方权利,已使本合同无效。3月13号上午本人与企业领导协商调职事宜过程中 ,领导出粗口骂人,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上伤害。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请求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做出判决!
公司本次调职中违反以下条款:
1. 违反大宝国际制度规范手册第十二条,第三条。
2. 违反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第二条(四)项,第六条(四)项,第八条4项(6)点。
3. 违反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4.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二. 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响应国家实施的新劳动法,将原来本俸400元上调到690元,周六有原来正常上班改为正常出勤加班。按国家劳动法规定提高工人工资,而公司领导宣布从2008年1月起每月从工资绩效资金中扣除480元作为个人责任核,公司劳动合同没有说明个人责任核用意,工资条也没有列出个人责任核这项。生产员工对每月绩效资金计算方法不透明,也没对该单位员工公布绩效资金详情。每月个人责任核(480元)的扣除是牺牲员工自身应有利益。关于员工每月绩效奖金计算细节和奖金总量没有对当事人公开透明。此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请求公司给我一份本人前12个月绩效奖金计算实情。
公司扣除个人责任核违反以下条款:
1. 违反大宝国际制度规范册第十八条第4点
2. 违反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第四条(二)项。
3. 违反劳动法第十八条。
4. 违反劳动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三. 投诉人从 2003年9月17号入职到2007年12月31号中共有51个月周六加班没有安国家劳动法支付给申诉人(人事部有出勤打卡记录) 此项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请求依法做出说明!
补充说明:本人在2012年4月1日调职中与公司高层领导对话沟通已有两个多月,公司高层主管没有做出任何答复,本人在处理事件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而公司却不理不睬,我每天出勤坐在公司会议室等待公司做出正确答复已有一个多月,已处于精神崩溃地步,企业用这种处理员工的手段不合理,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调查,为员工讨个公正的说法。
现请求媒体为企业部分违法现象就进报道!!

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根据2008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如果你的举证属实,在掌握相关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建议劳动仲裁!一般单位都会为了平息事件而退步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22
这样的话,要到就进的劳动局申诉
第2个回答  2012-05-13
支持曝光。行政部门不得管的,仲裁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