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集资房过户税费的问题

我是2003年与单位签集资建房合同,并贷款交了房款。该房子于2003年建成入住。
2007年办了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土地属于单位所有。
2009年上半年因工作变动,于下半年经单位领导及当地房改办同意转给本单位同事。当时市场毛坯房价约2500元/平方米,我的房子已经装修并有成套的家电与家具,房子质量与立地条件好,外观与内部漂亮,而价格还不足1000元/平方米。当时卖房时约定购房者负担全部购房税费。
现在已经2012年了,我刚听到购房者说:他已经在2009年已经交了4000多元的什么费(估计是契税),现在还说卖房不足五年要交6000多元的营业税,另外还有什么税费一堆,长途电话里她也说不清。我也不清楚。
所以请教:
问题一:到底要交什么手续费?
问题二:我在网上查到: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我想找到这条信息具体文件名称、文号及现在是否还有效?
问题三:如果购房者错交了税费,能否退回?
因为交税费多,购房者一直未能过户。

我已经找到自己2003年与单位签的购房合同了。应该可以帮他省一些税费。

  集资房需要交纳的税费有:
  1、契税:成交价格的1.5%,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房产,其契税需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交纳;由买方交纳。
  2、印花税: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作为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凡是房产交付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两种交纳方式:
  (1)适用于可以提供房产原价值凭证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
  (2)适用于不能提供房产原价值证明或者合理费用凭证的:房产实际成交价格的1%。
  如果房产已经满5年的,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交,否则依旧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业主在出售该房产当年内计划再行购置房产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先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将个人所得税交纳,在1年内重新购置房产后将相应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退还。
  4、营业税: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填发时间不足2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5、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或者,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该价款由卖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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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22
房子证齐的情况上,卖给别人,肯定要过户的,有营业税及附加,个税,印花税,契税, 这个证满五年跟不满五年相差5.6个点的税(具体多少按当地的规定,不满五年要多交5.6个点)这个是不是满五年,要按照房产证的时间来算的, 如果购房者错交了税费,只要发票还在的话,应该可以找有关部门解决的,
第2个回答  2012-07-07
2009年他交的是个什么税费?4000多块是契税?等于说09年就房产证就是他的名字呢?那现在就没有必要缴税啊。现在房子没满五年的话那他也不会只缴一个5.6的营业税啊。还有个人所得税的。还是他现在想把房子拿出来卖?如果是09年过户到他名下的话,那他肯定是要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 我想问你几个问题。1.你把房子卖给他的时候,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2.2009年的时候他缴税后房产证是谁的名字。就这两个问题我就知道答案了。
房产顾问,小王,纯手打。追问

确定是契税,现在卡在营业税和个税那里。因从2009年拖了几年,还要罚按天计算的滞纳金又将近4000元了,总计要交1万多元。那个买我房子的说交不起那么多钱。
房子卖之前房产证我的名字,现在仍是我的名字,他交契税,营业税和个税没交,所以还没过户成功。
购房日期已经确定是2003年,不存在未满5年卖房子。但房子加上低矮的30多平方米的杂物房达147平方,超过144平方了。
县城郊区房改房,有政策税费可免。

追答

房管局你们总共要去2次。第二次是缴税。但很纳闷,怎么让他先把契税给交了? 是没人通知你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还是什么情况?因为在法律程序上这2个税是你交的,虽然你是让他来出这个钱,但是你应该知道这个事。等于他现在就存在一个营业税。所以你要清楚,是因为你们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时间耽误,就要出滞纳金。如果是其他的原因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你们的那个营业税是没有办法避免的。它确实是存在的。(县城郊区房改房,有政策税费可免,这句话是你们那里的政策可以免征这种房子的营业税吗?)
专业房产顾问,小王,纯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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