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法规定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跟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我和我的单位2002年签了一次五年的合同,2007年又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新的劳动法以后又签了一次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处于待岗状态,是公司让待岗的。但是我不知道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有权利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1、在单位2002年签了一次五年的合同,2007年又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新的劳动法以后又签了一次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处于待岗状态,是公司让待岗的,如果你在2008年之后,只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的话,这次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合同的,但是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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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4
如果现在这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地选择不续签合同,但是应当按照你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前的工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

如果五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们双方都愿意续签,因为你在该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达到了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单位应当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你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你与该单位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未达到二次,所以你不具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04
你应当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你无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3个回答  2012-07-05
单位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1年工资,但如果你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第4个回答  2012-07-04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劳动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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