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7月份我公司(购方)申请了红字发票申请单(税金10万元),但是在结账时未对该红字申请单做任何税务处理。例如:我公司7月应交税金(增值税)100万元,账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00万元 贷:未缴增值税 100万元。8月在申报时,因当月申请的红字发票申请单必须在当月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实际缴纳7月增值税110万元。根据进项税转出的概念,这也不属于进项税转出啊,8月我该怎么处理该笔业务?那么8月红字发票我司收到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购货分录: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

红字发票冲账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转出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情况2、如接受劳务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无法退回的。

已认证通过的情况

1、写一份申请报告,加盖公章

2、防伪税控内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打印两份,并将数据导出到U盘内。

3、带着申请单、U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到纳税评估科或税管员处,出具调查稿。

4、将开具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拿回来,寄给开票方,并做进项税转出。

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消费者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提供的资料证明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25

开红字发票具体的会计分录方法:

1、红票: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蓝票: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基本要求:一红一篮对冲。

具体规范:

开票方已根据错误发票确认收入的,应该优先以红票为原始凭证做红冲分录,然后根据蓝票做正确分录;未根据错误发票确认收入的,可直接根据蓝票进行账务处理。

受票方已根据错误发票确认成本的,应该优先以红票为原始凭证做红冲分录,然后根据蓝票做正确分录;未根据错误发票确认成本的,可直接根据蓝票进行账务处理。

开具红字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的红字发票。分为红字普通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开具红字发票

第2个回答  2019-12-16
第3个回答  2019-06-03
和你入账时候的凭证科目一模一样,只是数字改成红色的就好,手工帐填负数(废话了)。
第4个回答  2019-04-27
原账务处理,用红字再做一次凭证,或者用负数代替原数据再做一次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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