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适用“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和“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两种方式。我想问的是,选择了前者,这三十天还要发工资吗?如果还要发工资,还有什么意义呢?不如直接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让职工走人算了……
有法律依据吗?
关于公司辞退员工给予补偿的那个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个你打电话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处就能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