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开除,但不是当天就告知我说办理离职手续,都是叫我回去休息几天等通知,请问该怎么样算工资?

我是6月6日上了半天班,然后就叫我等通知,后来说是叫我换部门上班,去应聘 了又叫我等通知,但是今天却打电话告知我叫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我们单位是一个月的工资只算22天,我从4月28日开始上班五月份的工资已经结算了,就是想问6月份的我该怎么结算?对了,应聘的时候就叫我签了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对我有没有弊?合同没给我,说是试用期后再给。在线等,麻烦各位了。

只要劳动合同里面没有规定,而且在这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你接触劳动合同关系的,那么这段时间可视为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工资那是肯定要给的,而且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法律规定制定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所以当签订完合同之后双方各一份!你可以去看下劳动合同法或许会对你有更大的帮助!

1、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2、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这种辞退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少见。
3、非过失性辞退:《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看看以上条款你有没有违反的,有的话是可以解除你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的话,他是不能解除你劳动合同的,去找劳动局吧,如果真的要维护你的权利,找律师跟他们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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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5
按照你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6-15
如果没有签离职申请。还可与公司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以索要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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