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如题所述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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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18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标准如下:
1、以年为单位。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2、以季为单位。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3、以月为单位。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4、以周为单位。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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