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如题所述

1. GP是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非常重大。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的法律角色=一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可能有不止一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基金业协会资管系统提示, 如GP系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2.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合伙人不得超过五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该有一位普通合伙人。”显然,立法为双GP资助模式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要确定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整体水平上,双GP和单GP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模式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事实上,在所谓的双GP模式中,两个GP通常是合作的,他们共享GP的角色,但内部分工是不同的。
3. 行业协会议肯定了私募基金的双GP模式,同时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如下:只能有一个经理,但也可以有多个GP,当受托管理/GP与经理分离时:GP与经理应该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员工或股权)。对于关联关系,AMAC的资产管理系统中明确要求GP与经理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标准。基金经理应与普通合伙人有关联关系,并上传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关联关系证书。
拓展资料:
合伙企业的两名GP均为已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实际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对于此模式,由于中基协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不再展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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