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强制征收工会筹备金没有法律依据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建工会不是企业的责任,强行要求企业建立工会是行政乱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这种解释属于偷换概念。

工会法第三条十分明确,参与和组建工会是职工的一项法律权利,不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只要不阻挠和限制就履行了责任,并没有组织职工建立工会的义务。

不论是《工会法》还是《省<工会法>实施办法》,都没有要求企业必须组建工会。
也就是说,“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充其量可以说是“哪些单位的劳动者有权组建工会”。

在对上级工会的授权上,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请注意用词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是“帮助和指导”而不是“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

职工自愿和民主集中两个原则不能违反,工会组建程序不能违反。
因此,另外一层含义是,如果职工并未提出或者不愿组建工会,就等于职工自愿放弃权利,上级工会不能组织职工或强迫职工,更不能强迫企业组织职工建立工会。
第四十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适用的是阻挠员工组建工会的企业,以及阻挠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企业,而不是“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职工提出并经职工大会通过形成正式意见,企业未反对、未阻挠企业就不违法。
  

  
  二、要求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无上位法依据,属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此条款规范的只是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并没有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规定。

  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市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77号

总工会称依据的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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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29
1、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根本就不愿意组建工会,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企业自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规章;必须通过工会审核和职代会表决通过和人社局备案后才能执行和合法。工会保护职工利益的作用毋庸置疑。
2、设立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质上是为了敦促企业组建工会(符合工会法的要求),而且工会经费是抵税项目,等于工会经费是国家从税里支付了,只不过让企业走个财务手续而已。
3、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的,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层之一,虽然现在开放私营企业的私有制的经济存在,但不能对工人阶级的利益造成伤害。必须在企业里建立工会组织进行监督和维权。追问

工会法上没有规定,有征收筹备金吧 我公司就我一个人,是老板又是员工,您觉得我应该成立工会吗,被强征工会筹备金吗

追答

一人公司这种情况不少,以及几个人的企业,这种公司存在你所说的既是老板或股东又是员工;有些省份可能从在征收的情况;但是我们这个地方的总工会出台政策时;要求地税部门区别对待了如果不存在单纯职工或者绝对一人公司的企业不征收;但是如果你有雇佣员工且在报税的时候有工资表且雇佣多名那就必须征收。实际上工会经费全部都是用在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职工子女助学、职工维权工作、职工技能培训等方面了且审查相当严格。
如果是一名打工者应当支持工会向企业征收工会经费。征收筹备金的企业肯定会主动组建工会、就会有工会主席。这个企业的工会主席一定会给你帮助(只要你是困难职工),如果你需要维权你可以找企业工会主席,或许他没有能力帮你解决但是你可以通过他联系他的上一级工会寻求帮助或者维权必定会受到帮助。这就叫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有了组织强力的组织体系才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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