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2-18
楼主的理解有一点点的偏差。应调增的业务招待费并不是500元,解析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100×5‰=0.5万元,5500×60%=0.33万元,按规定二者取小者允许扣除。因0.50>0.33,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0.33万元。
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额=5500-3300=2200元。
第2个回答 2008-12-09
准予抵扣的:
年收入小于等于1500万元的:营业收入*0.5%/0.6=最高上线 招待费
年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 :营业收入*0.3%/0.6=最高上线招待费
超出范围调整补交所得税
第3个回答 2008-12-05
招待费按实际支付额60%报销,做多不能超过营业额的0.5%。
超过部分到年底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第4个回答 2008-12-05
年收入不超过1500万的
列入招待费项目的金额不能超过收入的0.5%;
年收入超过1500万的
列入招待费项目的金额不能超过1500*0.5%+(收入-1500)*0.3%
否则,剔除出来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