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权属于企业还是劳动者?

如题所述

在企业加班,你得知道加班的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工作日的延时加班,而且劳动法规定了每日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
第二种是休息日的加班,也就是我们平时的周六和周日双休日;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目前国家是11天的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等。年休假也属于第三种。

这三种加班只有第二种是可以调休的,第一种和第三种是不允许调休的,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承认员工加班的事实,必须支付给员工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第二种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在半年内进行调休,调休后就可以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费,但如果在半年内调休不了,还是得按照2倍工资给予加班费的;第一种和第三种只能按照150%、300%的比例支付加班费,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按调休处理的。

很多企业为了少付加班费,把员工的薪资体系划分为几部分组成部分,如固定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固定工资(基本工资)通常是当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作为基准,当员工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加班费时,企业都会以此作为加班工资的基数进行加班工资核算。

你在问题里所说的按1.5天、2天、3天进行加班的调休,只不过是单位为了不付加班费做出的决定,这个决定是违法的,真有员工较真起来,企业必输无疑。

所以说,加班补偿调休与拿加班费的决定不在于企业,也不在于员工,而是在于企业有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企业是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执行,那么员工也是没有权利拒绝的。对于大部分员工而言,打工也是为了多赚点钱,只要单位合法合规,那么加班未必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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