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由公司派驻到深圳工作,经本人同意后到深圳工作至今,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一直都是惠州,没有发生过变更。2009年公司在深圳注册了分公司,公司将本人的编制也计入到深圳分公司并且个人所得税也是在深圳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在惠州)。劳动合同还是和惠州公司签的工作地点为惠州。如今公司想要取消深圳的分公司编制,所有不愿意去惠州工作的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其他同事的工作地点签的深圳惠州两地,都有劳动赔偿,但本人的合同上只签的是惠州,公司给出通知不予赔偿,本人现在应如何处理?是否能够得到同样的赔偿?本人在2005年进入公司工作,赔偿时间应由哪天算起?
另外由于深圳和惠州的消费差异,本人的工资中由公司额外增加了一部分工资补贴以补偿这部分收入差异,公司表示此部分收入为派驻的伙食及住房补贴,这样是否会对补偿照成影响?
公司要求本人必须去惠州工作,如不去不会给予赔偿,但本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去惠州工作,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另外之前与公司人事部门有过沟通,提出是有赔偿的,但因只是电话沟通,没有记录。如今人事部门又改变说法说没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