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与实际工作地点不同,再次变更地址协商不果是否有补偿?

2008年由公司派驻到深圳工作,经本人同意后到深圳工作至今,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一直都是惠州,没有发生过变更。2009年公司在深圳注册了分公司,公司将本人的编制也计入到深圳分公司并且个人所得税也是在深圳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在惠州)。劳动合同还是和惠州公司签的工作地点为惠州。如今公司想要取消深圳的分公司编制,所有不愿意去惠州工作的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其他同事的工作地点签的深圳惠州两地,都有劳动赔偿,但本人的合同上只签的是惠州,公司给出通知不予赔偿,本人现在应如何处理?是否能够得到同样的赔偿?本人在2005年进入公司工作,赔偿时间应由哪天算起?
另外由于深圳和惠州的消费差异,本人的工资中由公司额外增加了一部分工资补贴以补偿这部分收入差异,公司表示此部分收入为派驻的伙食及住房补贴,这样是否会对补偿照成影响?
公司要求本人必须去惠州工作,如不去不会给予赔偿,但本人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去惠州工作,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另外之前与公司人事部门有过沟通,提出是有赔偿的,但因只是电话沟通,没有记录。如今人事部门又改变说法说没有赔偿!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归纳要点如下:
  1、因为你的劳动合同签订写明是在惠州,当初也没有变更为深圳。虽然你实际工作地点在深圳,且长期工作未提异议,但按照劳动合同,你不同意去惠州工作,公司以类似“因劳动者本人从事拒绝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违法解除的问题的,而且也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其他人的工作地点包括深圳,则公司未按照协议履行,则解除合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经济补偿等。
3、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月工资基数,是按照实际工资收入来计算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其他福利。
4、现在对你比较有利的是,再与公司谈谈,出发点就是实际工作地点在深圳,在深圳缴纳个税等,视为已经实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等。(需要注意,该点如果进入劳动仲裁,有可能不被采信,现如今你的情况不能说有百分百的把握获得支持)。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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