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发展需要,需搬迁到另一个市,但其实离原厂址只有约5、6公里路程的地方,象这种情况,公司搬厂,但可让员工做回原来的岗位,工资不变,厂名、法人都不改变,如果员工不愿到新地点工作,厂方是否需赔偿给员工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
另外,有一种说法是,如果厂房搬迁期间,员工刚好合同期满,而员工因为搬迁不愿续签合同,厂方可不作赔偿,请问这说法正确吗?
明年2月份左右,厂内大部份的员工都合同到期,这时候如果员工以不愿到新厂工作为由,要求1年补1个月工资,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有相关的法律文件说明吗?
追答没问题。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和你续签,可以要求补偿;如果愿意和你续签,才可以以搬迁为由和公司方谈判。注意:尽可能多的联合人;先协商--可以要求一年两个月嘛(狮子大张口)。
搬厂的距离不远,就5、6公里,法人、公司性质、生产产品都不变,也可保证员工待遇不变,但刚好到了另一个市,如果这样员工不愿到新厂工作,公司还要赔偿一年一个月,那叫人怎办厂呀?
明年1月底至2月初,刚好大部份员工的合同到期,这时候如果他们因为厂房搬迁而不愿到新厂,他们还有权向厂方提出赔偿要求吗?
个人观点是如果到了其他的市,那么是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合同到主动不续签则不给
追问问题是合同快到期,公司也主动向员工提出续约,且搬厂后公司的法人、生产产品、工种都不变,这样的条件下,员工不愿到新厂,还能获得赔偿吗?
追答你们的问题的确比较特殊,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之目的是比较倾向于保护劳动者,那么你们的搬迁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从劳动法的角度而言,是应当予以补偿。但如果你们与劳动者的合同上有对合同履行地的变更上已经做了这样的约定,比如员工同意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于公司按照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那么像你们这样的变更我个人倾向于视为员工已经同意了你们的地点变更,则合同到期后员工不愿续签的则可以不给补偿,否则还是需要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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