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赃物善意取得

你好,从哪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盗赃物都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请解读下

在我国,以盗窃或其他方式取得赃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当盗赃物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商品交易流通领域后,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并且事实上通常很难知道其来源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在此情况下,只要赃物仍然存在,是无限制地追缴,还是合理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实属一大缺漏。因此,有必要对盗赃物之善意取得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和市场的交易安全。
目前,物权法已经明确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一项都认为,对于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
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松动,该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1997年1月9日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已经明确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的司法实践一项都认为,对于赃物是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