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物权法善意取得的问题

张三丢了一块表,李四捡到了交给公安机关,期满无人认领,就把该表拍卖,拍卖后王五送给朋友文文,却被小偷偷后,卖给了赵六,赵六丢了,又被送到了公安机关,问谁有权去认领? 请对这其中进行分析然后得出答案。谢谢

首先这道题大前提就是错的,遗失物不可能拍卖。6个月后归属于国家。我国《物权法》在《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的基础上,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则稍作改进,于第109~11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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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1-12
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不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文文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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