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2-20
我对最近12个月的平均收入的理解是12.3-13.2,9天年假工资我觉得应该算入2月工资。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要较真的话,用上面这条来跟HR理论。
根据条例第2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的立法思想,这里的日工资收入应按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口径进行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月度、季度、年度、出勤、超额等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对实行年薪制的,应以年薪为基数折算出日工资收入。
补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都是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2个回答 2015-09-21
“最近12个月的平均收入”包括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这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终奖十三薪”是奖金的性质,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在对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基数进行计算时,应当将劳动者年终奖十三薪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工资”之内。
第3个回答 2013-02-20
您好,楼主真是个聪明人。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补偿标准单位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平均收入。所以您的答案如下:
1.所谓的近12个月是12年3月-13年2月。
2.年假所折算的工资不属于正常工资范畴,不计算在内。
希望能帮到你,祝好!
第4个回答 2013-02-20
1、补偿金计算按你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算,包括前一个月。即12年3月-13年2月。
2、年休假工资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