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的时候每个月8天休息,一年之后公司部门经理说改为4天,我们每个月基本工资4000元,按天计算应给我们补727,但只给我们补了300元,名义上说和我们商议,其实就是被强制执行了!而且在法定假日当天休息就没有补休,(五一当天休息就什么都没有,还要从月休扣除一天如果没休就在月休息上加一天,这个月就是5天)这种情况已经实施10个月了,请问这违背劳动法吗?现在想离职,要求补偿所欠工资和法定假日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去哪里投诉?谢谢老师们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