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称得上是大型踩坑现场,我也如此。所以,在试用期我们真的有必要多了解《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绝对不能做一只乖乖兔,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的选择。
想必每一个打工族都经历过试用期,试用期不仅能够让我们积累工作经验,更能够让我们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可谓是好处多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对待我们都能做到一视同仁。一不留神,那些试用期的坑就会让我们小小的受伤一下。
我记得帮毕业时候有一份工作,当时真的把我气到了,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我去的那家公司算是比较大厂类型了,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都是比较好的。但是我去的时候,试用期居然为6个月。我当时实属职场小白一枚,而且找到工作实属不易。于是就硬着头皮做了下来,这一干就是将近6个月,每天都是焦头烂额,心力交瘁。
后来呢,结局就是我在马上转正的时候,被辞退了。说我业务能力不强,不能够胜任此工作。我当时就一万个草泥马飞过,你说我业务能力不强,早干嘛去了。非得试用期快结束了你才说啊!但是苦于我当时没心没肺,根本不懂得如何为自己据理力争,就很不开心的离开了那家公司。
所以,还处于试用期的朋友们,一定要了解《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也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甚至可以说是伤害自己利益的。
用工企业是不能够在试用期期间随意和职工解除用工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再之后,我又去了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一上来就很霸道,试用期期间的签合同与劳动合同不相同。简单点说,用工单位要和我签一个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之后待正式之后再签一个用工合同。你以为姐傻吗,经历过一次惨痛的教训,居然还来这一套,只要一听到试用期不正式签用工合同的朋友们,千万别犹豫,赶紧走人。
只要对方看到你放低了标准,之后的待遇连想都不要想了。那么这里相关的法律常识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那么你以为试用期,用工企业就没有别的招数了吗,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也是堂而皇之的在损伤我们的利益。
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往往不懂或不敢提出异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初入职场,试用期是劳动者正式工作前的考察期,也是开启职场生涯的“起跑线”。但是不能因为这样的起跑线,就迷失了自己。更不能因为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让自己陷入更多的坑,因为这些坑不仅会让我们受到资金的损害,同时还会让自信心消极。
所以,在试用期时一定要多了解劳动法,这样在用工单位不合法的损伤利益时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职场上到处是坑,一不小心就会被埋,要是想成为人上人,就的知道哪些坑是不能踩的。
职场上面,新人刚来职场,对一切都是未知的,但心里又急需了解工作,开展业务,也许会听到领导说的“你不懂就问你旁边的同事,他会教你”,这句话千万不要奉为令箭,要学着把控一个度,不然迎接你的就是把自己埋了。
第一个坑,不要有简单的错误。
比如你做出的文件、合同,不能有简单的错别字和时间、地点这些基本信息错误。《令人心动的OFFER》中,丁辉在文件中,将公司名字写错就属于简单却影响恶劣的错误。
我辅导的同学中,有一次审查合同,少看了一个零,虽然最后检查出来了,但是这就属于严重错误了。
第二个坑,理解领导期望,不要让领导失望。
试用期的新人,往往被领导重点关注,领导对你有期待且会暗中观察。这个时候,你可以通过直接的沟通,或者体会,理解领导对你的期望。
首先,直接沟通是个方法。比如我辅导一位女孩,入职两天后,领导单独叫她交代工作,并特意说了一句“我希望你发挥出硕士学历的潜力”。女孩就很困惑,啥叫硕士学历的潜力呢?
同部门有3个本科生,一位硕士,我应该怎么做呢?其实领导这句话一定是有背景有比较的,你可以当时直接请教——“感谢您的期待,我会努力的。不过您能具体说说吗,这样对我会更有帮助”。也许领导是期望你多承担文案,也许领导是希望你不要出现其他员工的毛病。你了解清楚,才能有的放矢。
其次,观察公司文化和领导风格。比如有的领导希望有人能在会议中回应他,有的领导希望大家能提前完成工作。那么你最好有意识的满足他的期待。
就我自己辅导的新人,有过这样的坑——
比如小红入职国际公关公司一个月了,不敢接触英语的东西,面对国外的客户也不敢说话,哪怕她大学英语六级还不错。领导重点提醒过一次,她还是不敢,后来试用期过了,领导评估语言是“英语水平差,不够主动”,辞退了她。
我觉得除了以上两点外,其他的都是细节了,当然也需要做好,比如不迟到,有礼貌等。但是也提醒大家,试用期不要草木皆兵的太紧张。
1、省心省力的坑
刚试用,就想省心省力,你是有多不想工作?职场从来就没有不费心费力的工作,想有一个好前程,还得费更多的心更多的力,你想省,省得了吗?
掉这个坑里不出来,确实会让你有短暂的快感,但时间长了,也就是等领导发现了,你就彻底死坑里了,就算爬出来,领导也不稀罕了。
领导需要的是主动,持续输出的员工,你还没开始干呢,就想着省力,那以后需要冲锋了,你不得拉大部队的后腿,影响工作效果呀。
试用期就是亮本事的阶段,你不全心全力,还要省心省力,简直是在自寻死路的嘛。所以这个坑不能不避,掉进去就没有好结果。
2、攀附权贵的坑
是,想有一个好前程,攀附权贵确实能让我们少走弯路。但作为刚来的你,谁知道你几斤几两呀,你攀附,权贵会看上你吗?
就算看上了,你敢跟人家走一起吗?明明就不是一个级别的,不怕闪着自己个吗?再说拿你当垫背儿的,让你背黑锅,你能逃得了吗?
权贵,是个好东西。不过在你没看清形势前,最好安分守己些,别那么着急地攀附。省得被人利用了,还不知道。
你想利用权贵,不先被权贵利用,那能利用得成吗?试用期就表现的这么煞费苦心,会直接被权贵看不起,或成为他们玩弄利用的对象。
3、个性耍横的坑
打响旗号,是站稳脚跟的必要动作。试用期就是打响旗号的过程,但你不能用个性耍横的套路来打响旗号,你横,别人会比你还横,不给你立足的机会。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可不是看谁个性能耍横。作为新人,在试用期更应该谦虚谨慎一些,跟同事搞好关系,这样才更有利于立足。
你按照自己的个性,任意妄为,看谁会搭理你。告诉你,不出一个月,全公司的人都会排挤你,不接纳你,到时候你的转正还会有戏吗。
是虎你得卧着,是龙你得盘着,试用期千万别掉进个性耍横的坑。看似威风的不得了,其实是人人讨厌,人人咒骂的行径。
1、试用期过长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试用期不缴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次月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
4、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不合法,该试用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可以按正式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5、试用期工资过低
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6、“试岗期”不发工资
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前还有几天“试岗期”,且试岗期内没有工资。
这是违法的!劳动法中没有试岗期说法,上几天班就要支付几天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
7、试用期“一试再试”
一些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规定比较模糊,试用期一改再改迟迟不予转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已经离职,单位重新招聘回公司,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