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吗

现实是适用的,但为什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的对象是动产?

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这里面明确包括不动产追问

这三个条件应该对应合法占有人吧 对于非法占有人即使符合这三个条件也有可能追回原物 我说的对吗?

追答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人是没有处分权而处分的
没明白你的意思
如果其是有处分权的人其如果处分的,当然没必要适用什么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所有权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

追问

刚才吃饭去了 额.... 那我说详细一下
善意取得的占有人应该是合法占有比如承租人将房屋卖给他人 承租人没有处分权 但有合法占有权
对于遗失物、盗窃物,非法占有人卖给善意第三人,因为是非法占有,第三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对不对? 如果对的话 那就应该再加一个合法占有的条件 对不对

追答

你举的,遗失物是应当返还的
盗窃物属于赃物不能交易,这是几个特例

为什么要加一个非法占有呢?只要他不是所有权人其就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考虑处分人的占有状态是否合法,只考虑其是否对该物享有处分权,其无处分权自然可以推导出他的占有是非法的。

追问

你还是没看懂我的意思。。 我加的是合法占有这个条件 不是非法占有
因为非法占有分两类:盗窃物、遗失物,对于这两类所有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请求返还原物,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两类在公开场合被第三人购买的,所有人支付一定价金即可要回,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非法占有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追答


加个合法占有没有任何意义
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在内
你先搞清楚,处分与占有的关系
应该就能准确地理解为什么物权法第106条不规定要有个合法占有的前提了

追问

处分和占有的关系很简单 平行关系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有占有权不一定有处分权
上面我的解释应该已经很清楚了 能明确说明下为什么没有任何意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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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1
根据《物权法》106条第1款规定,善意取得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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