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条件应该对应合法占有人吧 对于非法占有人即使符合这三个条件也有可能追回原物 我说的对吗?
追答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人是没有处分权而处分的
没明白你的意思
如果其是有处分权的人其如果处分的,当然没必要适用什么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所有权人是可以自由处分的
刚才吃饭去了 额.... 那我说详细一下
善意取得的占有人应该是合法占有比如承租人将房屋卖给他人 承租人没有处分权 但有合法占有权
对于遗失物、盗窃物,非法占有人卖给善意第三人,因为是非法占有,第三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对不对? 如果对的话 那就应该再加一个合法占有的条件 对不对
你举的,遗失物是应当返还的
盗窃物属于赃物不能交易,这是几个特例
为什么要加一个非法占有呢?只要他不是所有权人其就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考虑处分人的占有状态是否合法,只考虑其是否对该物享有处分权,其无处分权自然可以推导出他的占有是非法的。
你还是没看懂我的意思。。 我加的是合法占有这个条件 不是非法占有
因为非法占有分两类:盗窃物、遗失物,对于这两类所有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请求返还原物,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两类在公开场合被第三人购买的,所有人支付一定价金即可要回,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非法占有一般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恩
加个合法占有没有任何意义
所有权包括:处分权、占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在内
你先搞清楚,处分与占有的关系
应该就能准确地理解为什么物权法第106条不规定要有个合法占有的前提了
处分和占有的关系很简单 平行关系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有占有权不一定有处分权
上面我的解释应该已经很清楚了 能明确说明下为什么没有任何意义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