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在和一家公司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公司,对方为香港企业,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因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均为双方委派,因此对方要求合资协议中约定,若因中高层管理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则股东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向专家请教:1,中高层管理人员到底是董事会聘任还是股东委派,这里指的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待;2,若是可以委派,则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