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委派中高层人员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另一股东可否要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正在和一家公司合作成立新的合资公司,对方为香港企业,拟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因公司中高层管理者均为双方委派,因此对方要求合资协议中约定,若因中高层管理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则股东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向专家请教:1,中高层管理人员到底是董事会聘任还是股东委派,这里指的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待;2,若是可以委派,则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谢谢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所以,高管应该由董事会决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所以真正的权利人是股东大会,而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对于执行机构出现的问题,当然要由权力执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一定要在公司章程里面做好约定,以免出现纠纷,如果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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