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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加两天班,满16小时,才可以调休一天,这样合理吗? - 77问答网

周末加两天班,满16小时,才可以调休一天,这样合理吗?

某公司HR规定,周末加两天班,满16小时,才可以调休一天,PS,没有加班费的,这样合理吗?法律上支持吗

全都不合理。
1.每周至少保证一天的休息时间,也就是最多只能连续工作6天。
2.你的劳动合同是否为综合计时制,或者以一定的工作任务为目的,否则,5天8小时我外均为加班,平常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计薪。
请参考《劳动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追问

我们是责任制,所以公司名正言顺的说,要配合加班
由于责任制,所以没加班费。对于既不肯给加班费,又万一有事让你周末加班2天的,两天才调休一天(两天算加班应该是四天的薪资了呀),作为劳动者,我们应该怎么办

追答

    不管是不是责任制,都必须保证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强制规定,只是责任制可以无须另行支付加班费而已。

    你们是否有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为责任制,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任务是什么,平常的工作是否有超出所约定的责任范畴,是如何约定计薪方式的?这些非常重要,如果没有约定清楚,而老板就打着“责任制”的旗号来规避加班费,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那么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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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28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根据你所述情况该公司并没有违反该规定因为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2个回答  2013-06-28
合同上有写吗?如果写了,那么恭喜你,该合同无效,你可以直接拿档案走人或者直接去告他。
如果没写,那么恭喜你,你大可以不去管老板的规定,爱干啥干啥,就是不加班。
但是!无论你是走法律途径还是置之不理的结果都只有一个:那就是别想干了。
现实就是如此。

不过话说回来,这样的公司呆着干啥。
第3个回答  2013-06-28
按我国劳动法要求: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个回答  2013-06-28
每周最少应休息一天,一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否则应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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