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未到期,变更工作单位及地点,如何要求赔偿.

2010年4月入职劳动派遣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派往某国企的下属公司工作.合同里写明了工作的公司名称及工作地点及职位.合同一次签的是2年,第一次合同到期是2012年4月,后续签合同到2014年4月(2年)到期.现在第二次合同还未到期,正赶上7月1日新合同法关于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同工同酬.也正是公司改制的时期,但同工种的员工公司还存在.现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有意将我们派遣到其它公司从事同样工种的工作.这个公司也隶属于这国企,但工作地点及工资薪酬都有变化.且没有提前通知,临时提出的,也就三两天时间.
想问的 是如果我们在与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协商中,我们拒绝派遣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安排,只要求赔偿的话,我们应该获得几个月的工资赔偿金额?

是不是按劳动合同法的87条来赔,现在有3年,共3个月的工资再按2倍公司的违约,没有提前通知,再加一个月工资赔,总共赔7个月的工资有道理么?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在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下单方面变更工作单位及地点,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变更劳动合同应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变更,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同时,法律也赋于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应保证合同变更的合理性。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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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4
  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单位及地点,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3-06-29
  你们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指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现在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解除你们的合同,前提都不存在,何有赔偿?

  至于派遣公司要把你们派到另一个公司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派遣合同,派遣合同如果写的是派到这家国企,则合法,你们必须接受。如果派遣合同写的是这家国企的下属公司,现在到另一公司则需要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你们可以拒绝。
  至于与被派遣单位职工同工同酬,七月一日之前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和七月一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都有相同规定。追问

派遣合同写明的是国企的下属公司,且合同未到期,但现在是想要把我们安排到另一家公司.现在准备协商,但我们都想拒绝,只想要赔偿,可否按那个87条的双倍赔?

追答

  不能!你们现在工作的公司改制,属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现派遣公司提出派遣你们到另一个公司工作,是变更合同的要约,你们拒绝,属于无法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情形。 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合同,你们可以获得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们协商中提出赔偿无法律依据。
  你们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追问

用人单位的原工作岗位的人都还在正常 上班,也没有改制的进行,只是12年时下发的文件针对国有企业的改制.但没有提及派遣员工用工方面的事情.且要求是12年年底前改制完,但用人单位一直保持着现状,没有改制.只是在员工中有这处说法而已.但真正的改制还没有开始,主要原因应该是7月1日同工同酬的原因.

追答

  7月1日之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派遣工也是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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