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2009年4月01日到期。
公司想在3月份解除合同或者是到4月份不续约。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提前解约要支付赔偿金或到期不续约要支付补偿金。
公司为了规避补偿想出了这个方法。
在部门职位相同的情况下外派到同一个市但是很郊区的B公司上班(需吃住在那),因为遥远肯定不会去,就逼得你自己提出辞职或主动不续约。
公司这样做合法么,我差了劳动合同法没有很明确规定。
现在工作的公司和B公司是2个不同独立法人的公司
我签的合同是这样的条款
二、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
(一)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乙方在 部门 岗位 工种或职务;乙方愿按甲方制订的职位和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可根据经营状况的变化和生产发展的需求或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职位,包括工作部门、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等;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按变更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 主要是本公司;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这样的合同如果公司外派是不是需要重新签订变更合同或外派合同,新合同是不是要在原合同到期后才算数?呢?公司这样做违法么?